浏览量:1767 发布时间:2023-04-13
按照《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厅、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巩固提升经济回稳向好态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九办发〔2023〕2号),3月15日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九江市国资委、九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向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助推我市经济回稳向好。关于我市2023年房租减免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减免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直接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新签订空置国有房屋租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免除3个月租金。
二、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对于市国资委和区(市)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国有企业集团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房屋应按规定足额减免。
三、减免对象
减免对象为直接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新签订空置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并签订一年以上租赁合同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条件
1.空置时间以招租时间开始起算,原则上空置期限不低于6个月,“空置”指房屋长期空租、原有租户退租、房屋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出租的情形,原则上空置房屋以如因房屋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清场维修导致房屋空置的,空置期限自维修验收完成之日起计算,空置后未完成维修工作的房屋暂不计入本次减免范围。
2.本政策免租期3个月原则上与装修免租期不重叠。
3.凡符合条件且在2023年内签订的应享受3个月全额减免。
4.租户由于退租等原因导致租赁期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五、办理方式
各市及区(市)属国有企业应贯彻落实好房租减免政策,在企业集团官网向社会公开房租减免政策及联系电话,在出租房产实际经营地书面张贴房租减免政策公告及联系电话,接受市场主体和群众咨询投诉,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答工作。政策范围内承租方应当按照国有企业告知的内容,向受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待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办理减免手续。各市及区(市)属国有企业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完善房租减免问题受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对于房租减免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和相关人员依规问责。